行政方式恢复中国香港本地公司的概念 因被注册处长剔除注册而解散的本地公司,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。
行政方式恢复中国香港本地公司的条件 1、 在申请提出时,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,该公司在中国香港设有营业地点; 2、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关文件,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新情况; 3、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条件; 4、申请须是由中国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; 5、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。
行政方式恢复中国香港本地公司的流程 1、 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,以及注销原因,确认是否能以行政方式恢复中国香港本地公司; 2、 准备行政方式恢复中国香港本地公司的所有文件,由董事亲自签署; 3、 向注册处递交文件及费用; 4、 向税局申请申请更新商业登记及费用; 向银行申请恢复。 |